《林芝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加强林芝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健全完善建筑垃圾处置工作体制机制,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保护生态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与定义
1.适用范围: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排放、运输、消纳和利用等处置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2.建筑垃圾定义: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二)处置原则与政府职责
1.处置原则: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以及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2.政府职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需加强领导,建立分类处理制度,制定污染防治规划,健全协调机制,并对建筑垃圾处置工作予以政策性资金保障。
(三)部门职责分工
1.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管理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督促指导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建筑垃圾处理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2.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处理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负责物业管理活动中建筑垃圾清运处置的督促指导。
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运输车辆道路通行和交通安全监管。
4.财政、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建筑垃圾管理相关工作。
(四)各环节管理要求
1.排放管理:建设单位在规划概算阶段考虑土石方挖填平衡,选用减量设计方案;施工单位需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并备案(限额以下零星工程等3类情形除外)。无需备案的工程,建筑垃圾由施工单位或业主委托有核准资质的运输企业处置,费用自行承担;禁止随意倾倒、混放垃圾,有毒有害建筑垃圾按危险废物规定投放。
2.运输管理:运输企业需申请处置核准,需具备道路运输经营资格、健全管理制度、密闭运输车辆等条件;运输时需防遗撒、带运输标识、按规定路线时间行驶,将垃圾运至指定地点。禁止将建筑垃圾交由个人或未核准企业运输。
3.消纳管理: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建设经营;处置实行有偿收费,收费标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域禁止设消纳场;设置消纳场需申请核准并提交合法用地证明等材料,消纳场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等,需做好污染防治与安全管理。建设工程回填优先用建筑垃圾,外部建筑垃圾回填需提前登记。
4.利用管理:政府在产业布局、财政等方面扶持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业,鼓励推广新技术、新材料,工程项目优先使用综合利用产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优先就地消纳利用建筑垃圾,不具备条件的及时转运。
(五)法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六)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三、出台意义
1.明确各部门、单位及个人在建筑垃圾管理中的职责,解决以往管理职责不清、推诿扯皮问题,形成管理合力。
2.规范建筑垃圾从产生到利用的全流程管理,减少随意倾倒、抛撒等行为,保护城市环境与生态,提升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水平。
3.推动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助力林芝市绿色可持续发展。
四、公众参与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投诉和举报违法处置建筑垃圾行为,城市管理等部门收到后及时处理并反馈,且为举报人保密;媒体可对相关活动进行舆论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