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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民爆行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

发布时间:2025-12-05   浏览次数:   【字体:

西藏自治区民爆行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定依据 裁量阶次 适用条件 具体标准
1 未经许可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由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销售活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 从轻处罚 生产、销售量在500公斤(500发、500米)以下情节轻微的 责令停止非法生产、销售活动,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
一般情形 生产、销售量在500公斤(500发、500米)以上5吨(5000发、5000米)以下一般情节的 责令停止非法生产、销售活动,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
生产、销售量在5吨(5000发、5000米)以上50吨(3.5万发、3.5万米)以下情节较重的 责令停止非法生产、销售活动,处25万元以上4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
从重处罚 生产、销售量在50吨(5万发、5万米)以上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止非法生产、销售活动,处4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
2 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超出生产许可的品种、产量进行生产、销售的行为。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或者《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一)超出生产许可的品种、产量进行生产、销售的。 从轻处罚 超出生产、销售量在1吨(1000发、1000米)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情形 超出生产、销售量在1吨(1000发、1000米)以上10吨(1万发、1万米)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超许可品种数1种,或者超出生产、销售量在10吨(1万发、1万米)以上100吨(10万发、10万米)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 以上三种违法逾期不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超许可品种数2种以上,或者超出生产、销售量在100吨(10万发、10万米)以上,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后仍不改正情节严重的 吊销《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或者建议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吊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3 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违反安全技术规程生产作业的行为。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或者《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二)违反安全技术规程生产作业的。 免予处罚 初次违法且未造成生产安全事故并及时改正的 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免予处罚)
一般情形 造成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 以上三种违法逾期不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造成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等情节严重的 吊销《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或者建议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吊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
4 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民用爆炸物品的质量不符合相关标准的行为。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或者《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三)民用爆炸物品的质量不符合相关标准的。 从轻处罚 未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情形 导致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导致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 以上三种违法逾期不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导致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情节严重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吊销《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或者建议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吊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
5 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民用爆炸物品的包装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相关标准的行为。
不予处罚 不适用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或者《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四)民用爆炸物品的包装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相关标准的。 免予处罚 不适用
从轻处罚 在100件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情形 在100件以上1000件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1000件以上的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 以上四种违法逾期不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后仍不改正的情节严重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吊销《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或者建议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吊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
6 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超出购买许可的品种、数量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或者《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五)超出购买许可的品种、数量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 从轻处罚 超出购买许可的数量在1吨(1000发、1000米)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情形 超出购买许可的数量在1吨(1000发、1000米)以上10吨(1万发、1万米)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超出购买许可品种数1种,超出购买许可的数量在10吨(1万发、1万米)以上100吨(10万发、10万米)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 以上三种违法逾期不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超出购买许可品种数2种以上,或者超出购买许可的数量在100吨(10万发、10万米)以上;且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后仍不改正情节严重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罚款,同时吊销《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或者建议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吊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
7 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向没有《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的单位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或者《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六)向没有《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的单位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 从轻处罚 销售量在100公斤(100发、100米)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情形 销售量在100公斤(100发、100米)以上1吨(1000发、1000米)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销售量在1吨(1000发、1000米)以上20吨(2万发、2万米)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 以上三种违法逾期不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销售量在20吨(2万发、2万米)以上;且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后仍不改正情节严重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吊销《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或者建议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吊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
8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规定向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的行为。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或者《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七)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规定向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的; 从轻处罚 未备案销售量在1吨(1000发、1000米)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情形 未备案销售量在1吨(1000发、1000米)以上10吨(1万发、1万米)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备案销售量在10吨(1万发、1万米)以上1000吨(100万发、100万米)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 以上三种情况逾期不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未备案销售量在1000吨(100万发、100万米)以上;且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后仍不改正情节严重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罚款,同时吊销《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或者建议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吊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
9 未经审批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或者《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八)未经审批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的。 从轻处罚 进出口量在500公斤(500发、500米)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情形 进出口量在500公斤(500发、500米)以上5吨(5000发、5000米)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进出口量在5吨(5000发、5000米)以上50吨(5万发、5万米)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 以上三种违法逾期不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进出口量在50吨(5万发、5万米)以上;且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后仍不改正情节严重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罚款,同时吊销《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或者建议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吊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
10 未按照规定在专用仓库设置技术防范设施的行为。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在专用仓库设置技术防范设施的。 不予处罚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情形 导致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导致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 以上三种违法逾期不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未按照规定在专用仓库设置技术防范设施,导致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情节严重的 处20万元罚款并吊销《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或者建议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吊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
11 未按照规定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或者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致使账物不符的行为。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未按照规定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或者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致使账物不符的。 减轻处罚 民用爆炸物品在100公斤(100发、100米)以上1吨(1000发、1000米)以下,且去向明确的 责令改正、恢复原状、消除危险可并处5万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情形 民用爆炸物品在1吨(1000发、1000米)以上,或者账物不符的民用爆炸物品去向不明确的 责令改正、恢复原状、消除危险可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处罚 以上三种违法逾期不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导致民用爆炸物品丢失或者被盗,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后仍不改正等情节严重的 处20万元罚款并吊销《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或者建议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吊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
12 对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存储管理规定的行为。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超量储存、在非专用仓库储存或者违反储存标准和规范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 不予处罚 不适用
免予处罚 超出核定容量1%以下,或者在非专用仓库储存、违反储存标准和规范储存民用爆炸物品0.1吨(100发、100米)以下,未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 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从轻处罚 超出核定容量1%以上10%以下,或者在非专用仓库储存、违反储存标准和规范储存民用爆炸物品0.1吨(100发、100米)以上1吨(1000发、1000米)以下,未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情形 超出核定容量10%以上30%以下,或者在非专用仓库储存、违反储存标准和规范储存民用爆炸物品1吨(1000发、1000米)以上3吨(3000发、3000米)以下,未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超出核定容量30%以上50%以下,或者在非专用仓库储存、违反储存标准和规范储存民用爆炸物品3吨(3000发、3000米)以上,未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处罚 以上四种违法逾期不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并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超出核定容量50%以上,或者因超量储存、在非专用仓库储存、违反储存标准和规范储存民用爆炸物品导致生产安全事故;且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后仍不改正的 处20万元罚款并吊销《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或者建议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吊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
13 因存在严重安全问题被吊销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应予吊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的其他情形的行为。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情节严重的,由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提请工业和信息化部吊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四)因存在严重安全问题被吊销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的;(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应予吊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的其他情形。 从重处罚 因存在严重安全问题被吊销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的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应予吊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的其他情形的 处4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议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吊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

未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的。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的。 不予处罚 未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的,情节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14 免予处罚 首次未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的,超过规定时限小于一周情节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从轻处罚 提交年度报告超过规定时限大于一周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5 年度报告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行为。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年度报告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 一般情形 年度报告提供虚假材料,影响生产许可条件较轻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处罚 年度报告提供虚假材料,严重影响生产许可条件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拒绝提供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6 因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整改期限内,仍不能达到要求的行为;发生重特大事故不宜恢复销售活动的行为。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七)因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整改期限内,仍不能达到要求的;(八)发生重特大事故不宜恢复销售活动的。《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从轻处罚 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整改期限内,未发生安全事故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情形 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整改期限内,仍不能达到要求的 责令停业整顿,可并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处罚 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整改期限内,发生一般至较大安全事故的 责令停业整顿,可并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
发生重特大事故不宜恢复销售活动的 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可并处吊销《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17 销售企业转让、买卖、出租、出借销售许可证的行为。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九)销售企业转让、买卖、出租、出借销售许可证的。 从轻处罚 非法转让、买卖、出租、出借销售许可证的,情节较轻,且未发生后果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1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情形 非法转让、买卖、出租、出借销售许可证的,发生一般至较大安全事故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25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处罚 非法转让、买卖、出租、出借销售许可证的,情节严重的,发生重特大事故不宜恢复销售活动的 吊销《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可并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以上三种违法行为逾期不改正的 责令停业整顿
18 未获得《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组织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的。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第四二十条规定:企业未获得《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组织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非法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 从轻处罚 生产、销售量在500公斤(500发、500米)以下情节轻微的 责令停止非法生产、销售活动,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
一般情形 生产、销售量在500公斤(500发、500米)以上5吨(5000发、5000米)以下一般情节的 责令停止非法生产、销售活动,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
从重处罚 生产、销售量在5吨(5000发、5000米)以上50吨(3.5万发、3.5万米)以下情节较重的 责令停止非法生产、销售活动,处25万元以上4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
生产、销售量在50吨(5万发、5万米)以上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止非法生产、销售活动,处4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
19 企业不具备《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第四二十一条规定: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报请工业和信息化部吊销其《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 从重处罚 不具备《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吊销《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建议工业和信息化部吊销其《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
20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第四二十三条规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撤销其《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3年内不再受理其该项许可申请。 从重处罚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撤销其《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3年内不再受理其该项许可申请
21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生产的。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般情形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 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 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未发生安全事故的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发生一般或较大安全事故的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21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违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接受转让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轻处罚 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接受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未发生安全事故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接受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的,未发生安全事故的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情形 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导致接受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发生一般安全事故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2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接受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的,发生一般安全事故的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 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导致接受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接受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的,造成较大事故、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22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般情形 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未发生安全事故的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处罚 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生一般或较大安全事故的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西藏自治区民爆行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