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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绿色工厂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0-06-03   浏览次数:   【字体:

西藏自治区绿色工厂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促进工业绿色发展,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的通知》(工信厅节函〔2016586号)要求,结合西藏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引导企业绿色发展转型升级,打造绿色制造先进典型,加快推进我区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对具备用地集约化、原料无害化、生产洁净化、废物资源化、能源低碳化等特点的企业经评价确定为西藏自治区绿色工厂(以下称自治区级绿色工厂)。

第三条 自治区级绿色工厂每年评价一次。评价工作遵循企业自愿、择优确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自治区级绿色工厂的评价和管理工作。各地(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藏青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本地区绿色工厂的培育创建和申报推荐工作,并对绿色工厂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章基本条件

第五条 申请自治区级绿色工厂评价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在西藏自治区内和藏青工业园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设立,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

(二)企业具有较好的经济技术基础和经济效益,在全区同行业中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

(三)企业主要领导高度重视绿色发展,内部设有绿色工厂管理机构,负责有关绿色发展的制度建设、教育培训、实施、考核及奖励工作,建立目标责任制。

(四)企业制定了绿色工厂建设中长期规划、量化的年度目标和实施方案,并能确保对绿色工厂创建项目的资金和资源投入。

(五)企业有较强的质量、职业健康、环保、安全生产和能源管理水平。建立并有效运行GB/T 19001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GB/T 28001要求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GB/T 24001要求的环境管理体系;满足GB/T 23331要求的能源管理体系,能有效运行能源管理体系。

(六)企业近三年(含成立不足三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环保、质量等事故,未被列入失信企业、法人代表黑名单。

第三章评价程序

第六条 绿色工厂评价由企业自愿向地(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藏青工业园区管委会提出申请,地(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藏青工业园区管委会审核同意后纳入当地培育计划,企业按照自治区级绿色工厂的相关标准要求完善自身条件。

第七条 在符合自治区级绿色工厂评价基本条件、满足《绿色工厂基本要求评价表》及《绿色工厂评价指标表》中必选指标等一般要求前提下,企业可自行或委托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厅认定的第三方服务机构编制《西藏自治区绿色工厂评价报告》(格式及要求见附件)。

第八条 《西藏自治区绿色工厂评价报告》应依据企业实际情况进行编制,报告编制人员要按照绿色工厂评价指标要求,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开展评价,并确保评价报告中材料、数据、证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九条 评价结果符合要求的企业,可向地(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藏青工业园区管委会提出申请,地(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藏青工业园区管委会审核后择优向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厅推荐申报。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进一步严格推荐申报标准要求,引导企业不断提升绿色化水平。

第十条 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厅组织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必要的现场核实。经审查,符合自治区级绿色工厂条件的企业名单在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厅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由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厅发文公布。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自治区级绿色工厂实行年度信息报送制度,每年年底企业应总结绿色工厂工作开展情况,书面报告地(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藏青工业园区管委会,各地(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藏青工业园区管委会及时总结本地区绿色制造示范成效和存在的问题,报送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厅。

第十二条 自治区级绿色工厂实行动态管理,满三年复审一次。复审的自治区级绿色工厂须对三年来绿色工厂建设管理和实际运行情况进行总结,形成复审材料报地(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或藏青工业园区管委会,地(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或藏青工业园区管委会初审后上报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厅,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厅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组织专家进行复审,及时公布复审结果。

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厅根据需要将自治区级绿色工厂纳入专项或日常节能监察范围。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自治区级绿色工厂资格:

(一)未按规定参加复审的;

(二)复审结果不合格的;

(三)企业被依法终止的;

(四)企业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的;

(五)企业自行要求撤销其自治区级绿色工厂的;

(六)企业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环境、质量等事故,被列入失信企业黑名单的;

(七)在日常监督管理或节能监察过程中,发现不能继续保持自治区级绿色工厂一般要求的。

第十四条 被撤销自治区级绿色工厂称号的企业,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自治区级绿色工厂。

第十五条 自治区级绿色工厂所在企业发生更名,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申请名称变更。若发生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申请复审。

第十六条 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厅对变更名称和撤销自治区级绿色工厂的企业,发文公布。

第十七条 评价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欺瞒现象等情况的,取消申报企业的申报资格,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委托专业机构组织评价的,三年内禁止该机构在我区开展绿色工厂评价相关工作。

第十八条 原则上从自治区级绿色工厂中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级绿色工厂。

第五章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西藏自治区绿色工厂评价报告


附件

西藏自治区绿色工厂评价报告

        位:                       

             别:                      

        地(市)                     

西藏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厅制

20         


一、申请企业应当准确、如实填报。

二、所属行业请依据 GB/T 4754-2017《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填

    写;单位性质依据营业执照中的类型填写。

三、有关项目页面不够时,可加附页。

四、自评价报告应按照规定格式填写,并使用 A4 纸打印装

   (一式三份、电子版一份)。


基本信息表

工 厂

主要产品

内资(国有集体民营)中外合资港澳台外商独资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申报工作

联系部门

   

号 码

电子邮箱

(至少应包含:企业的主营业务介绍、生产情况、所获荣誉情 况等)

材料真实性承诺:

我单位郑重承诺:本次申报绿色工厂所提交的相关数据和信息均真实、有效

有效,愿接受并积极配合主管部门的监督抽查和核验。如有违反,愿承担由此

产生的相应责任。

法人或单位负责人签字:

(公章)

                                  日期:     


    一、工厂基本情况

概述企业的基本信息、发展现状、工艺产品和生产经营状况以及在绿色发展方面开展的重点工作及取得的成绩等。

    二、评价概述

    主要介绍绿色工厂评价的目的、范围及准则。

    三、评价过程和方法

    主要介绍评价组织安排、评审评估情况、评价报告编写及内部技术复核情况。

    四、评价内容

    对照《绿色工厂基本要求评价表》和《绿色工厂评价指标评价表》(附表12),对绿色工厂基本要求以及基础设施、管理体系、能源资源投入、产品、环境排放、绩效等6个方面相关指标进行描述、核实、检查、评价。

    五、评价结论

    对申报工厂是否符合绿色工厂要求进行评价,说明各评价指标值及是否符合评价要求情况,描述主要创建做法及工作亮点等。按要求填写附表1

    六、相关证明材料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与附表证明材料索引一栏对应):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企业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适用时);

3.工厂建设批复文件复印件;

4.三同时验收文件复印件;

5.CCC 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适用时);

6.组织承诺或相关方要求及证据;

7.最高管理者承诺书(包括传达与资源);

8.管理者代表授权书(包括4项职责);

9.管理机构的组织及相关制度;

10.文件化的绿色工厂建设的目标、指标、方案;

11.教育和培训记录;

12.企业三年内安全、环保设备设施运行情况;

13.相关管理体系文件和体系运行情况说明;;

14.厂房平面布置图(包括空间布局图、计量设备布置 图);

15.计量设备清单、用能设备清单、污染物处理设备清 单、原材料清单等;

16.合格供应商名录及其评价表、采购立项审批文件、 程序文件、招投标文件等;

17.已采用的余热利用、分布式供能、自然冷源、水循 环利用、高效照明等技术的情况说明(包括技术说明、实施 情况和现场照片);

18.能源消耗量、资源消耗量等绩效指标计算说明(包 括使用的标准、计算边界、排放因数、计算过程等);

19.申报工厂已获得的国家、地方、行业节能环保相关 奖励证书等。


附表1

绿色工厂基本要求评价表

(20   年)

基本要求

是否符合

符合性说明及证明材料索引

基础合规性与相关方要求

绿色工厂应依法设立,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

近三年(含成立不足三年)无较大及以上安全、环保、质量等事故,未被列入失信企业、法人代表黑名单

对利益相关方的环境要求做出承诺的,应同时满足有关承诺的要求。

基础管理职责——最高管理

最高管理者在绿色工厂方面的领导作用和承诺满足 GB/T 361324.3.1 a)的要求。

最高管理者确保在工厂内部分配并沟通与绿色工厂相关角色的职责和权限,且满足 GB/T 36132 4.3.1 b)的要求。

基础管理职责——工厂

应设有绿色工厂管理机构,负责有关绿色工厂的制度建设、实施、考核及奖励工作,建立目标责任制。

应有开展绿色工厂的中长期规划及年度目标、指标和实施方案。可行时,指标应明确且可量化。

应传播绿色制造的概念和知识,定期为员工提供绿色制造相关知识的教育、培训,并对教育和培训的结果进行考评。


附表2

绿色工厂评价指标评价表

(20  年)

序号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具体评价要求

符合性说明及证明材料索引

要求类型

分值

权重

得分

1

基础设施

建筑

工厂的建筑应满足国家或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要求。

 

必选

8

20%

 

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时,应遵守国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制度三同时 制度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等产 业政策和有关要求。

 

6

 

厂房内部装饰装修材料中醛、苯、氨、氡等有害物质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法律、标准要求。

 

3

 

危险品仓库有毒有害操作间废弃物处理间等产生污染物的房间应独立设置。

 

3

 

建筑材料:(1)选用蕴能低、高性能、高耐久性和本地建材,减少建材在全生命周期中的能源消耗;(2)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满足国家标准GB 1858018588和《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 6566的要求。

 

可选

4

 

建筑结构:采用钢结构、砌体结构和木结构等资源消耗和环境影响小的建筑结构体系。

 

4

 

绿化及场地:(1)场地内设置可遮荫避雨的步行连廊。(2) 优先种植乡土植物,采用少维护、耐候性强的植物,减少日常维护的费用。绿化面积占总占地面积不低于20%。(3)室外透水地面面积占室外总面积的比例不小于30%

 

4

 

再生资源及能源利用:(1)可再生能源的使用占建筑总能耗的比例大于10%;(2)采用节水器具和设备,节水率不低于10%

 

4

 

适用时,工厂的厂房采用多层建筑。

 

4

 

照明

人工照明应符合 GB 50034 规定。

 

必选

7

 

不同场所的照明应进行分级设计。

 

3

 

工厂厂区及各房间或场所的照明尽量利用自然光。

可选

4

工艺适用时节能灯等节能型照明设备的使用占比不低于 50%

4

公共场所的照明采取分区分组与定时自动调光等措施。

4

设备实施

工厂使用的专用设备应符合产业准入要求降低能源与资源消耗,减少染物排放。

 

必选

5

 

适用时工厂使用的通用设备应达到相关标准中能效限定值的强制性要求。已明令禁止生使用的和能耗高效率低的设应限期淘汰更新。

5

工厂使用的通用设备或其系统的实际运行效率或主要运行参数应符合该设备经济运行的要求。

5

工厂应依据GB 17167GB24789等要求配备、使用和管理能源水以及其他资源的计量器具和装置。

5

能源及资源使用的类型不同时应进行分类计量工厂若具有以下设备需满足分类计量的要求:(1)照明系统;(2)冷水机组、相关用能设备的能耗计量和控制3室内用水、室外用水;(4)空气处理设备的流量和压力计量;(5)锅炉;(6)冷却塔。

 

5

 

必要时,工厂应投入适宜的污染物处理设备,以确保其污染物排放达到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污染物处理设备的处理能力应与工厂生产排放相适应设备应满足通用设备的节能方面的要求。

 

5

 

工厂使用的通用用能设备采用了节能型产品或效率高、能耗低、水耗低、物耗低的产品。

 

可选

8

 

2

管理体系

一般要求

工厂建立、实施并保持满足GB/T 19001的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

 

必选

18

15%

 

工厂建立、实施并保持满足GB/T 28001要求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必选

18

 

环境管理体系

工厂建立、实施并保持满足GB/T 24001要求的环境管理体系。

 

必选

30

 

能源管理体系

工厂建立、实施并保持满足GB/T 23331要求的能源管理体系。

 

必选

30

 

社会责任

每年发布社会责任报告,说明履行利益相关方责任的情况,特别是环境社会责任的履行情况,报告公开可获得。

 

可选

4

 

3

能源资源投入

能源投入

工厂应优化用能结构,在保证安全、质量的前提下减少能源投入。

必选

10

15%

 

建有能源管理中心。

 

可选

8

 

建有厂区光伏电站、智能微电网。

 

5

 

使用了低碳清洁的新能源。

 

3

 

使用可再生能源代替不可再生能源。

 

3

 

充分利用余热余压。

 

3

 

资源投入

工厂应按照 GB/T7119 的要求对其开展节水评价工作,且满足 GB/T18916(所有部分)中对应本行业的取水定额要求。

 

必选

10

 

工厂应减少材料、尤其是有害物质的使用估有害物质及化学品减量使用或替代的可行性。

 

10

 

工厂应按照 GB/T 29115 的要求对其原材料使用量的减少进行评价。

10

使用回收料可回收材料替代原生材料不可回收材料。

可选

5

替代或减少全球增温潜势较高温室气体的使用。

4

采购

工厂应制定并实施包括环保要求的选择评价和重新评价供方的准则。

 

必选

10

 

工厂应确定并实施检验或其他必要的活动以确保采购的产品满足规定的采购要求。

 

10

 

工厂向供方提供的采购信息包含有害物质使用、可回收材料使用、能效等环保要求。

可选

4

满足绿色供应链评价要求。

 

5

 

4

产品

生态设计

工厂在产品设计中引入生态设计的理念。

 

必选

30

10%

 

按照 GB/T 24256 对生产的产品进行生态设计。

可选

6

按照 GB/T 32161 对生产的产品进行生态设计产品评价,满足绿色产品(生态设计产品评价要求。

 

4

 

有害物质使用

工厂生产的产(包括原料和辅料应减少有害物质的使用避免有害物质的泄露满足国家对产品中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的要求。

 

必选

15

 

实现有害物质替代。

 

可选

4

 

节能

工厂生产的产品若为用能产品或在使用过程中对最终产品/构造的能耗有影响的产品,适用时应满足相关标准的限定值要求未制定标准的,产品能效应不低于行业平均值。

必选(适用时)

15

达到相关标准中的节能评价值/先进值要求,未制定标准的,产品能效达到行业前 20%的水平,前 5%为满分。

可选适用时)

6

减碳

采用适用的标准或规范对单位产品进行碳排放进行诊断

 

可选

9

 

适用时,利用诊断结果对其产品的碳排放进行改善。

3

可回收利用率

按照GB/T 20862的要求计算其产品的可回收利用率。

 

可选

4

 

利用计算结果对产品的可回收利用率进行改善。

 

4

 

5

环境排

大气污染物排放

工厂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要求并满足区域内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必选

15

10%

 

工厂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满足标准中更高等级的要求。

可选

10

水体污染物排放

工厂的水体污染物排放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要求或在满足要求的前提下委托具备相应能力和资质的处理厂进行处理,并满足区域内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必选

15

 

工厂的主要水体污染物排放满足标准中更高等级的要求。

可选

10

固体废物排放

GB18599 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工厂无法自行处理的应将固体废弃物转交给具备相应能力和资质的处理厂进行处理。

 

必选

10

 

噪声排放

工厂的厂界环境噪声排放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要求。

 

必选

10

 

温室气体排放

工厂应采用 GB/T 32150 或适用的标准或规范对其厂界范围内的温室气体排放进行核算和报告。

必选

10

 

获得温室气体排放量第三方核查声明。

可选

10

 

核查结果对外公布。

可选

4

 

可行时利用核算或核查结果对其温室气体的排放进行改善。

可选

6

 

6

绩效

用地集约化

按照 GB/T 36132 附录 A 计算工厂容积率,指标应不低于《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要求。

 

必选

3

30%

 

按照 GB/T 36132 附录 A 计算工厂容积率,指标达《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要求的 1.2 倍及以上,2 倍及以上为满分。

可选

2

 

按照 GB/T 36132 附录 A 计算工厂建筑密度,建筑密度不低于 30%。

必选

3

按照 GB/T 36132 附录 A 计算工厂建筑密度,建筑密度达到 40%。

可选

2

工厂的单位用地面积产能应不低于行业平均水平工厂的单位用地面积产值不低于地方发布的单位用地面积产值的要求未发布单位用地面积产值的地区单位用地面积产值应 超过本年度所在地(市)的单位用地面积产值。

 

必选

3

 

位用产能标优20%,前 5%为满分;或:单位用地面积产值达到地方发布的单位用地面积产值的要求的 1.2 倍及以上,2 倍为满分;未发布单位用地面积产值的地区单位用地面积产值应达到本年度 所在地(市)的单位用地面积产值 1.2 倍及以上,2 倍为满分。

可选

2

 

原料无 害化

按照 GB/T 36132 附录 A 识别、统计和计算工厂的绿色物料使用情况。

 

必选

6

 

按照 GB/T 36132 附录 A 计算工厂主要物料的绿色物料使用率达 30%及以上。

可选

4

 

生产洁净化

按照 GB/T 36132 附录 A 计算单位产品主要污染物产生量(包括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 硫、氮氧化物等),指标应不高于行业平均水 (装备电子电器等离散制造业可采用单位产值或单位工业增加值指标。

 

必选

6

 

按照 GB/T 36132 附录 A 计算单位产品主要污染物产生量(包括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氮氧化物等),指标优于行业前 20%水平。(装备电子电器等离散制造业可采用单位 产值或单位工业增加值指标。)前 5%为满分。

可选

4

 

按照 GB/T 36132 附录 A 计算单位产品废气产生量,指标应不高于行业平均水平。(装备、电子电器等离散制造业可采用单位产值或单 位工业增加值指标。

必选

6

按照 GB/T 36132 附录 A 计算单位产品废气产生量,指标优于行业前 20%水平。(装备、电 电器等离散制造业可采用单位产值或单位 工业增加值指标。)前 5%为满分。

可选

4

按照 GB/T 36132 附录 A 计算单位产品废水产生量,指标应不高于行业平均水平。(装备、电子电器等离散制造业可采用单位产值或单位工业增加值指标。

必选

6

 

按照 GB/T 36132 附录 A 计算单位产品废水产生量,指标优于行业前 20%水平。(装备、电子电器等离散制造业可采用单位产值或单位工业增加值指标。)前 5%为满分。

可选

4

 

废物资源化

按照 GB/T 36132 附录 A 计算单位产品主要原材料消耗量,指标应不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必选

6

 

按照 GB/T 36132 附录 A 计算单位产品主要原材料消耗量指标优于行业前 20%水平 5%为满分。

可选

4

 

按照 GB/T 36132 附录 A 计算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指标应大于 65%(根据行业特点,该指标可在±20%之间选取)。

 

必选

6

 

按照 GB/T 36132 附录 A 计算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指标达到 73%(根据行业特点,该指标可在±20%之间选取),90%为满分。

可选

4

 

按照 GB/T 36132 附录 A 计算废水处理回用率,指标高于行业平均值。

 

必选

6

 

按照 GB/T 36132 附录 A 计算废水处理回用率,指标优于行业前 20%水平,前 5%为满分。

可选

4

 

能源低碳化

按照 GB/T 36132 附录 A 计算单位产品综合能指标应符合相关国家行业标准中的限额要求未制定相关标准的应达到行业平均水平(装备电子电器等离散制造业可采用单位产值或单位工业增加值指标。

 

必选

6

 

按照 GB/T 36132 附录 A 计算单位产品综合能指标达到相关国家行业标准中的先进值要求。未制定相关标准的,应优于行业前 20%水平(装备电子电器等离散制造业可采用单位产值或单位工业增加值指标。)前 5%为满分。

可选

4

 

按照 GB/T 36132 附录 A 计算单位产品碳排放指标应优于行业平均水平装备电子、 电器等离散制造业可采用单位产值或单位工业增加值指标。

 

必选

3

 

按照 GB/T 36132 附录 A 计算单位产品碳排放指标优于行业前 20%水平(装备电子、 电器等离散制造业可采用单位产值或单位工业增加值指标。)前 5%为满分。

可选

2

 

总分

注:绿色工厂必须满足各项必选要求,可选要求按照受评工厂满足程度在 0 分到满分中取值。